五莲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五莲县洪凝居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保字第435号
申请人:张则全,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五莲县洪凝居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花山路5号(凌云家电东50米北办公楼二楼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洪凝居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次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