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廷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百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京德智造产业园23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超,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上诉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百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6民初9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德州百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