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39号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7247。
法定代表人:张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锐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1799号董子文化街F3号楼1-3层6号商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EJF7UXL。
法定代表人:孙芳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锐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辰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锐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