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820号
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商贸园金五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耀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耀华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山东耀华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利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耀华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欣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