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926号 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7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