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926号
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楼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47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