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财保16-1号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148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036.2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因冻结财产已超出申请人要求的保全金额,现法院依职权解除超出部分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户存款703036.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