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禹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财保16号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036.2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35元,由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