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48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岱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T1****,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岱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