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595号
原告: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金宇建材城B1-6号。
法定代理人:齐善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伟霞,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告:刘会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告: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月,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作发,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与被告***、刘会成、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庆云县善堂实木家具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蕾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