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1741号
原告: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向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青龙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告:***,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实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