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481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依据(2023)鲁142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德州晶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为885395.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23年11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4)扣划被执行人***在德州银行账户存款176168元扣除执行费11254元后过付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数额较小未予扣划。
(5)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云管理部公积金账户。
3、2023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3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3年12月26日,对申请人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实现债权情况为16491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