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6)鲁14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609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