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市晶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龙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6)鲁14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609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