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287号之一
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094677H(1-1)。
负责人:汪北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顶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26号H2幢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2TY1X。
法定代表人:石丽君,执行董事。
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与被申请人安徽顶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顶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或相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顶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香隅分站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鹏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叶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