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260422F,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路××号××室。 上诉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民初82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811民初826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基于其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要求上诉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一审裁定认为承包方式“工程纯劳务加辅料以及机具包干承包”可以证实该约定为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对承包方式的理解错误,辅料及机具属劳务承包的工具,不是工程施工用料,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合法有效。《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甲方系**,其住址为山东省平邑县××路××号××室,本案的管辖权双方约定为平邑县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的选择管辖无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与上诉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职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合同第四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第五条“各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相关要求及质量要求”、第八条“承包单价”、第十一条“双方其他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结算和付款方式”等,足以证明该合同具备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的选择管辖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回迁楼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墙板主体结构工程,基础部分基槽、筏板基础等及主体结构工程砼、模板、钢筋加工制安、钢筋连接、砌体及拉结筋制按、卸料平台搭拆、内外墙装饰、楼地面屋面清理及装饰、管道堵孔以及返工整改维修等劳务工程;承包方式:以工程纯劳务加辅料以及机具包干承包。劳务分包是建设工程分包方式的一种,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故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