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532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始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4260422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新城区世纪大道南武夷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6215457B。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鲁置业)、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冠鲁置业枣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64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在枣庄的建筑工地提供劳务,由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出具劳务费结算明细,但被告没有支付劳务费,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并于庭审中明确其为被告提供劳务的工地在枣庄市峄城区国税局建设工地,时间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311元及利息。
被告冠鲁置业辩称,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不是当事人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劳动工地位置、时间,被告无异议,但该工地承建施工项目的单位是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被告冠鲁置业枣庄已于2016年10月12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冠鲁置业及冠鲁置业枣庄承担劳务费的主张,经庭审查明,其提供劳务的涉案工地为枣庄市峄城区国税局建设工地,而就该建设项目,系枣庄市峄城区国家税务局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定,故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应系***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而非本案二被告,故本案中其起诉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