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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26民初951号 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与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集团欠款460184.2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7096元(合同总价1070960元的10%);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负担。庭审中,某某集团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集团欠款467531.2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6753.1元(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0%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0日,某某集团与某某公司签订《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两份,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某某集团作为承包人,成为某某公司聊城金龍·怡心苑B区5-9#、4#、11楼所需防盗门项目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合同对采购价格与支付、质量与验收、售后服务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供货和安装完毕,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全部交付使用,但某某公司至今仍然拖欠某某集团货款467531.2元未支付,合同第9条第1款违约责任约定:“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某某公司严重逾期付款,除应支付某某集团欠款外,还应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经某某集团多次催要,某某公司一推再推,至今未支付货款,为维护某某集团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某某公司辩称,在质保期内产生了一部分维修费用,甲方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我方需要在支付的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该部分费用,目前我公司与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在诉讼,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扣我方多少维修费用,我方就要扣某某集团多少维修费用;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跟随某某公司与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走,因为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所以我公司就无法支付某某集团工程款,逾期付款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我方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某某集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合同编号为(2018)第03号《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一份,拟证明:2018年8月20日,某某公司作为招标人,某某集团作为中标人,就“金龍·怡心苑B区4#、11#楼”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某集团为上述工程项目供应防盗门并安装,合同暂定价格为24544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额结算。合同第5条第3项约定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至供货金额的40%,主楼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第6条第8项,约定“委托***、***为工程量结算收方人”。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约定“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13条第8项工程施工地点为:聊城金龍·怡心苑岳立柱项目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日期2020年1月13日,工程名称:聊城金龍·怡心苑岳立柱项目部,施工班组为某某集团,对上述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扣除3%配合费后结算价格为244900元,审核人系***,某某集团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3.合同编号为(2018)第03号《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附产品规格及价格明细表(金龍·怡心苑5-9#楼)]一份,拟证明:2018年8月20日,某某公司作为招标人,某某集团作为中标人,就“金龍·怡心苑B区5#-9#楼防盗门采购及安装产品”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某集团为上述工程项目供应防盗门并安装,合同暂定价格为82552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额结算。合同第5条3项约定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至供货金额的40%,主楼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第6条第8项约定“招标人委托***、***为工程量验收人”。合同第9条违约责任约定“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13条第8项工程施工地点为:聊城金龍·怡心苑高希金项目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4.结算单复印件三份,拟证明:2021年6月7日,某某集团项目经理***与某某公司委托工程量验收人***对上述合同5-9#楼及增加的3#工程量进行了共同签字确认,3#、5-9#工程价款为1610960元,扣除合同约定3%配合费48328.8元,结算价款应当为1562631.2元; 5.永久质量责任牌照片打印件7张,拟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按照合同付款节点(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款项),某某公司应当在2020年8月19日前支付全部欠款,某某公司已经严重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某某集团制作的付款流水一份,拟证明:截止2020年1月23日,某某公司累计付款1340000元,某某公司仍欠某某集团工程款244900元+1562631.2元-1340000元=467531.2元。 某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有签字的工程量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永久质量责任牌是之前做的,不是竣工之后做的;对证据6需庭后核实,核实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某某公司为反驳某某集团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证明一份,拟证明:案涉楼房的竣工验收时间与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5不一致,案涉楼房的竣工验收时间应以此证明为准; 2.维修明细1份、甲方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代表***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页、***与某某集团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4张,拟证明:某某集团供应的防盗门有支出的维修费用,应在总货款中扣除。 某某集团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当以我方提交的涉案工程永久质量责任牌照片上记载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即便参照某某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时间,涉案工程也已超出质保期,同时某某公司也已经违约并严重超出付款节点;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维修明细中所记载的数量、单价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涉案门需要维修,也无法证明实际维修费用,涉案工程已超过质保期,根据双方合同第8条第1项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及故障,我方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维修,在质保期内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维修;对4张***与某某集团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有异议,双方聊天维修的套装门,并不是某某集团供应的防盗门,聊天记录的时间是2022年4月28日,早已过了质保期,另外维修需要维修费的发票和支付凭证,但是某某公司没有提交。 为确认案涉4、5、6、7、8、9、11号楼的竣工验收时间,本院调取了(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金龍·怡心苑项目B区**号**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5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1日;6号、7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8号、9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7日。经质证,某某集团与某某公司对该份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楼房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对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某某公司对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5提出异议,该份证据与本院调取的(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楼房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不一致,且案涉双方对(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楼房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5不予采信,案涉楼房的竣工验收时间以(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准。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6,某某公司要求庭后核实,但至今未回复法庭核实意见,关于某某公司支付某某集团案涉货款数额,本院采信某某集团提交的证据6中某某集团自认的数额。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虽然某某集团提出异议,但该证明中载明的案涉楼房的竣工验收时间与(2021)鲁132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案涉楼房竣工验收时间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2,未提供原始载体,某某集团不予认可,且未提供相应的维修发票与之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0日,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某某集团签订聊城金龍·怡心苑B区4#、11#楼《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45440元(后附产品规格及价格明细表),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量结算。某某集团向某某公司提供所需金龍·怡心苑项目B区4#、11#防盗门采购及安装产品。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5、价格与支付,5.1产品及服务价格按此次中标单价执行,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计算。包括产品供应、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检验、包装、利税、保险、管理、运输、安装及人员培训等全部费用。5.2结算价=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数量。5.3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至供货金额的40%,主楼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款项。如建设单位不能按付款节点拨付招标人工程款,导致招标人不能按合同支付价款时,招标人出具结算价款证明,由建设单位(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6、质量与验收,6.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检验,中标人对检验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6.8本合同约定招标人委托***、***为工程量验收人,委托***、***为工程量结算收方人,无验收人、收方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收方记录无效,招标人不予支付款项。7、产品或产品交付条件:7.1交付期: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8、售后服务:8.1质保期:自产品或产品正常运行之日起24个月。产品或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故障,中标人收到招标人的函、电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实行三包服务,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免费更换;不能更换的,中标人应返还招标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质保期外中标人应及时维修并只收成本费。9、违约责任:9.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利物质条件,地质水文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外,中标人逾期未能交付的,经由招标人催交后15天内仍未履行的,视为不能交付,招标人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中标人后解除,并由中标人偿付招标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双方还就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某某公司在招标人后加盖公章,某某集团在中标人后加盖公章,***在中标人代表签名后签名。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鉴证方后加盖公章。2018年8月21日,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某集团签订聊城金龙怡心苑B区4#/11#项目防盗门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于年月日就聊城金龙怡心苑B区4#/11#楼项目签订的夹板装饰门及地下室铁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现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一、乙方向甲方交纳实际结算款3%的配合费用,甲方向乙方每次支付价款时,扣留相应价款的配合费用。二、本修改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原采购安装合同为准。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某某公司在甲方后盖章,某某集团在乙方后盖章。2020年1月13日,双方制作工程量结算单一份,载明:扣除3%配合费后,防盗门等货款合计244900元,***在施工班组下签名,***在审核下签名。 2018年8月20日,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某某集团签订金龍·怡心苑B区5-9#楼《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825520元(后附产品规格及价格明细表),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量结算。某某集团向某某公司提供所需金龍·怡心苑项目B区5-9#防盗门采购及安装产品。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5、价格与支付,5.1产品及服务价格按此次中标单价执行,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计算。包括产品供应、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检验、包装、利税、保险、管理、运输、安装及人员培训等全部费用。5.2结算价=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数量。5.3付款方式:门框安装完毕后付至供货金额的40%,主楼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80%,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5%,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款项。如建设单位不能按付款节点拨付招标人工程款,导致招标人不能按合同支付价款时,招标人出具结算价款证明,由建设单位(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6、质量与验收,6.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检验,中标人对检验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6.8本合同约定招标人委托***、***为工程量验收人,委托***、***为工程量结算收方人,无验收人、收方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收方记录无效,招标人不予支付款项。7、产品或产品交付条件:7.1交付期: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8、售后服务:8.1质保期:自产品或产品正常运行之日起24个月。产品或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故障,中标人收到招标人的函、电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实行三包服务,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免费更换;不能更换的,中标人应返还招标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质保期外中标人应及时维修并只收成本费。9、违约责任:9.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可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利物质条件,地质水文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外,中标人逾期未能交付的,经由招标人催交后15天内仍未履行的,视为不能交付,招标人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中标人后解除,并由中标人偿付招标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双方还就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某某公司在招标人后加盖公章,某某集团在中标人后加盖公章,***在中标人代表签名后签名。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鉴证方后加盖公章。2018年8月21日,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某集团签订聊城金龙怡心苑5-9#楼项目防盗门采购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于2018年8月20日就聊城金龙怡心苑5-9#楼项目签订的防盗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现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一、乙方向甲方交纳实际结算款3%的配合费用,甲方向乙方每次支付价款时,扣留相应价款的配合费用。二、本修改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原采购安装合同为准。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某某公司在甲方后盖章,某某集团在乙方后盖章。2021年6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分别制作了“5、8、9#防盗门、连廊门、楼宇门、屋面门、电表间门”、“3#公建门”、“6、7#防盗门、连廊门、楼宇门、屋面门、电表间门”三张结算单。“5、8、9#防盗门、连廊门、楼宇门、屋面门、电表间门”结算单中载明:进户防盗门:364套X 1120元/套=407680元,5#连廊门:50套X1060元/套= 53000元,8、9#无连廊门,5、8、9#楼宇门:8套X3120元/套=24960元,5、8、9#屋面门:6套X1280元/套=7680元,5、8、9#楼电表间门:4套X1000元/套=4000元,***、***分别在该结算单中签名。3#公建门结算单中载明:M1521:14套X1650元/套=23100元,M0821卫生间:8套X770元/套=6160元,M1121:3套X1100元/套=3300元,电井门:3套X1080元/套=3240元,屋面门:2套X1080元/套=2160元,一屋侧面玻璃门M1528:2套X2800元/套=5600元,屋主进户玻璃门M5228:1套X9600元/套=9600元,53160,***、***分别在该结算单中签名。6、7#防盗门、连廊门、楼宇门、屋面门、电表间门结算单中载明:6、7#进户防盗门:312套X2950元/套=920400元,6、7#连廊门:100套X1060元/套=106000元,6、7#楼宇门:8套X3120元/套=24960元,6、7#屋面门:4套X1280元/套=5120元,6、7#电表间门:4套X1000元/套=4000元,***、***分别在该结算单中签名。以上三份结算单货款合计1610960元,扣除合同约定3%配合费48328.8元,货款数额为1562631.2元。某某公司累计支付某某集团货款1340000元,案涉两份合同剩余货款467531.2元,经某某集团多次催要,某某公司未支付,某某集团于2024年1月24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案涉金龍·怡心苑项目B区**号**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5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1日;6号、7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8号、9号住宅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本院认为,某某集团与某某公司存在案涉防盗门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某某集团主张的货款及违约金。 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某某集团主张的货款问题,案涉双方对结算总货款数额及在总货款中扣除3%的配合费用均无争议,本院确认扣除3%配合费用后,总货款数额为1807531.2元,某某集团自认某某公司已经支付其货款1340000元,因此,剩余余货款467531.2元某某公司未支付。某某公司辩称案涉产品在质保期内产生了一部分维修费用,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且发包方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因此,无法支付某某集团剩余货款,但某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供维修发票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支出了维修费用,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双方在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发包方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不能成为某某公司不支付某某集团货款的理由,且截止2021年8月25日,案涉全部住宅楼已经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至迟应在2022年8月25日前将全部货款支付给某某集团,现某某集团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剩余货款467531.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集团主张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某某集团主张的违约金可以 467531.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支付。案涉双方在两份合同违约责任9.1均约定“招标人逾期未能付款的,由招标人赔偿中标人的损失,赔偿标准按合同总价的0.3%每天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现某某集团主张违约金按照剩余货款 467531.2元的10%计算,即46753.1元,在上述规定的违约金计算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某某集团自愿撤回对聊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某某集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7531.2元; 二、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675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当事人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执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自执行立案之日前一年内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