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6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