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7149号
原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叉口鲲鹏产业园AE-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科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国电南自数字化电厂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