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3489号
申请人:安徽沃弗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叉口鲲鹏产业园AE-3(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360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739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徽沃弗永磁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沃弗永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沃弗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