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67621N。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0683990M。
法定代表人:王印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2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支行账户37×××0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5万元,已冻结35万元)。2021年1月29日,山东邦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27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支行账户37×××0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