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90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0683990M。
法定代表人:王印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同,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臧德良,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8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杏***社区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8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