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姜涛,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莹,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临沂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印栋,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店子村委会)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鲁1302民初9527号、(2021)鲁1302执保2899号案,即申请人临沂兰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店子村委会对该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一、请求依法解除对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开户行:兰山农商银行枣园支行)银行账户内专项资金(共计2330218.5元)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申请人兰田公司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异议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本案被查封账户系异议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开具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包含土地两补资金、创城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异议人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款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之规定,属于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不能进行查封冻结。并且其中的土地两补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村集体组织的具体成员,并非是异议人具有所有权的资产,其他专项资金均系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不能按照异议人自有资金进行查封冻结。综上,贵院依据兰田公司的申请对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的查封没有区分专项资金与自有可用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为维护异议人以及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解除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内专项资金的查封。
异议人北店子村委会为证实其主张向该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枣园镇北店子区村级代管资金情况的说明》一份,载明“兰山区人民法院:贵院于2021年7月16日查封我镇北店子社区村级资金800万元整,现按照北店子社区请求,我站将代管北店子村资金情况说明如下。经查,北店子社区在我站代管资金总额为2805269.87元,其中:一、专项资金情况如下:1、土地两补资金:1970680.24元;2、双城同创补助资金:26000元;3.人居环境整治补助资金:12291元;4、党建补助资金:3000元;5、文化建设补助资金:50000元;6、经济薄弱村运转经费:30O0O元;7、高架北延补偿款:234430元;8.公益金:3817.26元。二、剩余可用资金为475051.37元。北店子社区被查封资金中,各类专项资金2330218.5元,可用资金475051.37元。”证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代管北店子村村委会资金情况进行说明,被查封账户资金分为专项资金及可用资金,其中各类专项资金共计2330218.5元;2、中共兰山区委组织部发布的兰组明电【2019】21号、兰组明电【2019】9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区拨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通知各一份,证明中共兰山区委组织部发布通知向北店子村等下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项资金及市区级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3、农村经营管理站出具的“代管资金-北店子社区-公益金”、“代管资金-北店子社区-两补资金”明细分类账,证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北店子村公益金3817.26元、土地两补资金1970680.24元;4、2020年度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一份及记账凭证两份,证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收北店子村2020年度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情况(10791元、1500元);5、2021双城同创补助资金分配表及记账凭证各一份,证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收北店子村2021年度双城同创补助专项资金情况(26000元);6、记账凭证一宗,证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内关于北店子村党建补助资金(3000元)、高架北延补偿款(234430元)、文化建设资金(50000元)、经济薄弱村补助经费(30000元)专项资金的代管情况。7、(2018)鲁执复30号、(2018)鲁09执异38号、(2020)鲁0181执异102号等裁定书一宗,证明各法院生效判决均确认专项资金不得被查封。
申请执行人兰田公司未作陈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兰田公司与北店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21)鲁1302民初952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依兰田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95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该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952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80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并向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经管站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2330218.5元是否是专项资金及本案对该案涉款项是否能采取执行措施。异议人北店子村委主张被查封的案涉账户系其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开具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包含专项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2330218.5元是专用款项,该院不应予以执行。该院认为其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一、异议人提交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枣园镇财政所向其拨付了355721元(10791元+1500元+26000元+3000元+234430元+50000元+30000元)专项资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冻结的800万元包含该款项,且异议人主张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北店子村公益金3817.26元、土地两补资金1970680.24元,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项资金应根据该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为系一般往来资金。北店子村村委会主张案涉款项为专项资金,但是异议人北店子村村委会并未为该资金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其资金全部存放于枣园镇经管站账户内,并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行法律并没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经管站代管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该院对异议人在经管站的代管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于清偿其所欠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异议人北店子村村委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1)鲁13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内专项资金(共计2330218.5元)的查封。事实和理由:本案被查封财产是复议申请人按要求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存放的资金,资金包含土地两补资金、创城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款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之规定,属于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不能进行查封冻结。并且其中的土地两补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村集体组织的具体成员,并非是复议申请人具有所有权的资产,其他专项资金均系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不能按照申请执行人自有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均由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即该村所有资金全部由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全部资金均在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银行账户内并由其进行管理,所有自有资金及专项资金均统一管理。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根据其资金登记情况出具的《关于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级代管资金情况的说明》明确载明该站代管复议申请人的被查封资金中包括各类专项资金共计2330218.5元并列明了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该份证据足以证明复议申请人被查封资金中包含不得进行查封冻结的专项资金,依法不得对该部分专项资金进行查封冻结。综上所述,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未能考虑到复议申请人的主体特殊性,忽略了代管资金的枣园镇农村管理经营站对被查封资金的了解情况,错误认定涉案账户内资金并非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不得被查封冻结的专项资金,对涉案专项资金的查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复议申请人以及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复议,请依法撤销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银行账户内专项资金的查封。
本院查明,日期为2014年8月6日的临沂市兰山区村居统一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镇财政所,项目名称为德力西占地两补资金,金额为7005450元。日期为2021年7月5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枣园镇政府,收款项目为创城经费(2021年双城同创补助经费),金额为26000元。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镇财政所,收款项目为2020年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金额为10791元。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枣园镇政府,收款项目为2020年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金额为1500元。日期为2021年3月4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枣园镇政府,收款项目为党建示范点补助资金,金额为3000元。日期为2020年1月3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镇财政所,收款项目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金额为50000元。日期为2020年1月6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镇财政所,收款项目为经济薄弱村运转补助经费,金额为30000元。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镇财政所,收款项目为拆迁补偿款(高架北延补偿),金额为234430元。日期为2002年12月21日的临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票据载明:交款单位为店子村委,收款项目为转来退还公益事业金,金额为3817.26元。上述资金只有两补资金和公益金有明细分类账,两补资金明细分类账显示该资金曾用于购买大米、面粉、花生油、净水机等,公益金明细分类账显示该资金一直在账户内。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复议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主张的涉案2330218.5元是否为专项资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复议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提交的兰山区委组织部的文件、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明细分类账、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双城同创补助资金26000元、人居环境整治补助资金12291元、党建补助资金3000元、文化建设补助资金50000元、经济薄弱村运转经费30000元、公益金3817.26元,共计125108.26元,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且没有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支出,因此,对上述款项依法不能冻结。关于土地两补资金1970680.24元和高架北延补偿款234430元,其款项性质为占地补偿款,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占地补偿款属于村民所有,因被占土地系北店子社区集体所有土地,故应认定该两项资金为复议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所有,系其责任财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冻结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北店子村委会的部分复议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复议请求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8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及裁定结果均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执异382号异议裁定;
二、解除对复议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名下9160××××0219(开户行:兰山农商银行枣园支行)银行账户内代管资金(双城同创补助资金、人居环境整治补助资金、党建补助资金、文化建设补助资金、经济薄弱村运转经费、公益金)共计125108.26元的冻结;
三、驳回复议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店子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和其他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思伟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