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91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第4栋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6772Y。
法定代表人谢文浩。
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庄映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956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09169.87元及利息、受理费321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1916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并向法院支付受理费3215元、执行费115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9560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956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