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8144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龙平西路105-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HKBW7W。
经营者:刘志爱,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庄映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于2021年3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17.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平鑫联兴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柏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巧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