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88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天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宝源社区菲亚普科技园4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4J6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21号鸿基新都7栋B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天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天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天勤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715元,多预交的6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季 媛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