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23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名盾智创产业园A座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5元,减半收取计1464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285元,由本院退回14642.5元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