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23民初33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名盾智创产业园A座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5元,减半收取计1464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285元,由本院退回14642.5元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