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9民初4564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季文苑,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政府,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政府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临沭县青云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祥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