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

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3931号
原告: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顷,镇长。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成人教育中心校。
负责人:***,校长。
原告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成人教育中心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2.09元减半收取2606.09元,由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