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

某某、山东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5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恒欣药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开元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