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98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357720959,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高端产业聚集区颐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781R,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申请保全人山东时代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