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转盘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男,197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鲁1526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