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59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78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保全人提出申请,现解除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