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5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78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502民初4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1190.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1190.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