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452号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南聊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8元,减半收取计3809元,由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