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6执1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卞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