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419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曲同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层2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