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419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超越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曲同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层2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