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345号
申请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层27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