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26民初370号
原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东兴路中段路西50米。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金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对方当事人同意和解解决诉争事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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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