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26民初4494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小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2025年12月31日,原告潍坊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和解解决诉争问题后,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2元,减半收取计5871元,由潍坊晨鸣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