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福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福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389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娇,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福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22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福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并未予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黄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史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