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岑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7104民初6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岑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黑71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18日冻结上海岑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账号为16×××40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账号为34×××84的帐户存款9000000元。后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5月2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岑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银行帐户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莉
法官助理张晓艺 书记员陈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