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诚安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83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安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UXT2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商住楼B67栋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27326L,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郁金苑9-3-5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安顺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本院执行到位112037元,其中用于支付案款108347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298元、执行费1392.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