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8334号之一
移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36727326L,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郁金苑9-3-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市企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29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8334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