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854号
原告: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一路8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康虹路766号盛世花苑13号楼3-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被告***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大地公司支付宏达公司剩余工程款648394.74元和违约金59850.59元以及继续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至金大地公司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判令金大地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招投标代理费56998元;3.本安诉讼费由金大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6日,宏达公司与金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金大地公司将梁山县小安山镇***等10村及周楼等5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二标段发包给宏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涉案工程的一期施工。后因金大地公司原因造成涉案工程停工,后期工程无法继续。宏达公司与金大地公司均对实际完工的工程做了审计核算。宏达公司为尽快解决纠纷,认可了金大地公司单方委托所作的审计报告,双方也在该审计报告中盖章确认。经审计工程总造价为2648394.74元,金大地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付款150万元,2019年1月17日付款50万元,剩余工程款648394.74元至今未付,故宏达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第24条约定:“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无效。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