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32财保362号
申请人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021)鲁0832执151号案件债权850000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021)鲁0832执151号案件债权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济南金大地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景金
书记员 张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