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滨州市双辰置业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4650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秦皇台乡任马村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洪兵,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双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建大大厦1701号。
被告: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860号。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双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