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241号 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3262144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421540.95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8月31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8421540.95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