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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464号
申请人:***,男,1963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3262144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韵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西辛安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988442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韵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函或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韵水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