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3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一路8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2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06)棣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