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付宝友、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3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付宝友,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一路8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付宝友与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06)棣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